主题:住房公积金的“鸡肋辨证法
- 发表于2012-04-19
按照规定,李先生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在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账户内的18000元,其余2000元留存。
但是,面对100万元的巨额房款,李先生所提取的18000元住房公积金可谓是“杯水车薪”。
- 发表于2012-04-19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于9月1日开始试运行,其中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而深圳市的这一举措并非个例,去年广州也曾制定过类似方案,但最终未能通过,原因是与国务院《公积金条例》相左。
- 发表于2012-04-19
市民对此表示,这一制度合情合理的,但面对房价高企,住房公积金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的功能越来越弱化
- 发表于2012-04-19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执行主任陈杰说:“提取公积金用于非住房用途我不赞成,应该专款专用。否则管理更加混乱,风险更大。”
- 发表于2012-04-19
- 发表于2012-04-19
基金,旨在养成良好住房消费习惯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在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基础上,所产生的自主原发住房金融制度创新。
- 发表于2012-04-19
陈杰在回顾住房公积金历史中提到,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住房体制改革。其中1979年~1985年为试点售房阶段,1986年~1990年进行了提租补贴和以租促售的改革。
但由于政治和财政上的种种约束,1989年~1990年间全国房改陷入停滞。这期间政府不再主动作为创新制度的供给者而出现,而是鼓励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来进策创新。
- 发表于2012-04-19
1991年2月上海的房改方案抓住了如何解决住房消费资金稳定和长期来源这一难题,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很快就在全国流行起来,并为政府所吸纳,成为全国性政策。
至此,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发表于2012-04-19
陈杰对《北方周末报》说,回顾住房公积金发展的近20年历尸它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部分收入,鼓励与支持了相当一部分居民的住房消费,养成为住房消费的习惯,当然与预期还是有差距的。
发展了20年,覆盖7000多万人口,归集2万亿资金的一个制度,不应该轻言取消而是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