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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厦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发表于2006-05-11
根据厦门市经济适用房配售办法,要申购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两个以上(含两个)厦门岛内城镇常住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岛外户口及农户)、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自然家庭(夫妻及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

2、申请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人户口入厦三年以上。交表前一年内在本市迁移过户口的,必须提供户口原址及现址的房屋证明材料;

3、家庭上年度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在申购时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如果您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发表于2006-05-11
提醒您注意的是,除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外,“无房户”还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⑴以使用中的办公室、招待所、旅社、堆放货物的仓库、营业性场所作为宿舍的;

⑵长期挂户于亲朋家中,而在其他地点寄居或在外租房、借私房、农房、外单位公房的;

⑶非亲属关系二人以上共住一间房的。
发表于2006-05-14
发表于2006-05-14
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要到哪去申请?
发表于2006-08-26
[size=4]你好!我来厦门七年,一直是租房子住,户口是厦门的,未婚,年收入在两万以下,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请回复,谢谢![/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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