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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内垵路(马新路—溪东路段)一期工程A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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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内垵路(马新路—溪东路段)一期工程A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悉悉索索
发表于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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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十五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78号)和厦府〔2006〕地317号文、厦府〔2007〕地93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马巷镇五星、舫阳、后滨社区的土地25806.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 内垵路(马新路—溪东路) 城市建设 25806.9 马巷镇五星,舫阳、后滨社区 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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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 内垵路(马新路—溪东路) 城市建设 25806.9 马巷镇五星,舫阳、后滨社区 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