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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表于2007-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6号)和厦府〔2006〕地72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土地49758.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土地开发总公司 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政府储备 城市建设 49758.3 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 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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