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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时寒冰:为何钉子户住的都是违章建筑?

发表于2009-12-16
发表于2009-12-16
无数的拆迁悲剧,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的房屋大都属于“违章建筑”。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违章建筑”并不违章,比如,一些“违章建筑”原来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建房协议,为何还违章呢?

发表于2009-12-16
 其一,“农民集体”的虚化。土地产权不明,农民话语权被变相剥夺,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发表于2009-12-16
  那么,农民集体的含义是什么?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长期以来,政府、法院等一直认为农村农民集体权就是村委会权。遇权变更,遇到诉讼,政府、法院都往往把村委会当成权主体,而不承认农民集体依法推举出的农户代表有诉讼主体资格,使诉讼主体错位。事实上,只有经过农民集体授权的村委会才能代表农民行使权,
发表于2009-12-16
只有经过农民集体授权的代表才能代表农民行使权,但在现实中农民集体与村委会往往形成对立关系,强势部门通过与村委会干部的勾结,架空农民集体的权利,剥夺农民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同样由于上述原因,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任何协议,随时都可以被宣布无效。
发表于2009-12-16
 其二,趁着土地性质的变迁移花接木。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问题出来了,有些地方本来是农村,但一挂牌被“城市化”了(比如县改为某个市的区),
发表于2009-12-16
于是,原属于一个虚拟的“农民集体”的土地一下子变成了“城市市区的土地”,于是,在这上面建造的任何房屋都瞬间变成了违章建筑——说你违章就违章。看起来很荒谬,但现实的荒谬往往是没有道理可言的。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违章”在“新闻通稿”中体现得更充分,多用于蒙人。
发表于2009-12-16
中国的法律真的很神奇,有时候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裁定以前的行为(一般不会追溯到清末),有时候用很古老的早应该被淘汰的法律去裁定现在的行为。比如,被火车撞死补偿粮票和150元之类的规定【1979年7月16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发表于2009-12-16
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因伤致残,经济确在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发表于2009-12-16
我曾担心这部暂行规定一直暂行到1万年后,粮票成了珍贵文物,个别有收藏偏好者通过极端手段变相索取国家的粮票,幸亏2007年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始施行,“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改为“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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