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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搞装修 员工中了毒

发表于2005-11-29
市民洪女士在去年元旦放假后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刚刚完成了装修,可新装修的办公室却让洪女士浑身难受。她到医院去就诊,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可洪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引起重视,不但不愿意整改,还因洪女士就诊影响工作而扣除了她的工资、奖金。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洪女士把装修公司和所在单位都告上法庭。昨天,思明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审支持了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单位和三家装修公司共同赔偿洪女士24万多元。 

如今,洪女士只能在家中休息,单位办公桌上是堆积的厚厚的灰尘。 

洪女士是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员工。2003年,她所在的单位找来3家装修公司对办公室重新装修。12月28号,装修完工。2004年元旦假期过后,洪女士和同事进入新办公室上班。可洪女士发现每天只要一进入办公室,她就胸闷、气短、眼睛刺痛。其他同事也反映办公室味道太重。洪女士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洪女士身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洪女士把情况向公司反映。 

原告代理人:单位是一直否认这个事实,它是认为说其他人都没有什么事情,你为什么有事情。之后的话,她在治疗过程中,单位甚至连工资、奖金等各种应该发的福利也扣除了。 

无奈,洪女士把3家装修公司以及所在单位都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 

根据洪女士的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女士进行法医临床鉴定,评定洪女士伤残等级为五级。而根据厦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办公室甲醛超标。而4被告提出,洪女士的伤情鉴定是一般医院出具的,医院并非甲醛中毒的鉴定机构。同时他们装修使用的材料也都可以证明是无毒害的。 

被告代理人:它的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说是甲醛中毒,第三连我们中院的法定的内部检测机构也没有说是甲醛中毒。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由于4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所受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确认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办公场所甲醛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4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多元。被告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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