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当房托帮人售楼 先买房再退房欠百万房贷吃官司

发表于2005-11-15
先买房,再退房,陈某帮朋友完成了当月的售楼任务,还高兴地领到了数千元的“好处费”。谁想几个月过后,却被银行以逾期未还房贷为由告上了法院。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了15起此类型的个人住房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赚三千“好处费”欠下百万元房贷
“我没买房,也没向银行贷款,是被开发商给骗了。”法庭上,陈某“委屈”地向法官说,她是受一个朋友之托,先签买房合同,然后再签退房合同。这样,朋友完成了当月推销预售房的“指标”,她也从开发商那儿得到了三千元的“好处费”。
而民生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诉称,去年3月,陈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海淀区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了有关上述房产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即买房贷款合同),但陈某逾期未还贷款。法庭上,开发商并没有否认陈某的说法,但表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贷款合同有效“业主”须还钱
法院认为,不能因为“业主”和开发商签了退房协议就取消贷款,因为取消房贷必须得到银行方面允许才能生效,三方协议不可能因两方协商取消而作废。因此,法院支持上地支行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发放给陈某的近百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据悉,在已经判决的10余起案件中,“业主”无一例外都要偿还银行房贷。
专家观点
业主可以另行起诉开发商违约
法官提醒市民,在签署任何协议时,都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忌签订空白合同,买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屋预售登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对于此类案件,“业主”可以另行起诉开发商不给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而房地产方面的有关专家也指出,此类案件也可能是开发商利用几千元“好处费”,骗取“业主”签订买房协议,从而“合法”地取得银行的巨额房贷。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