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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师手记:逾期交楼房屋租金 损失计算有依据

发表于2006-03-13
编者按:在房地产市场中,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利用法律的依据解决问题是最好的办法。因此,我们开设一个《律师手记》专栏,邀请一些律师朋友通过剖析个案,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介绍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与手段。我们也欢迎企业把自己遇到涉及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交出来,以便我们请有关的专业律师为你们出谋划策,更好解决问题。 


卢坚〔律师〕


2004年2月A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依法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内容有:A公司向李某出售某单元商品房一间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李某使用等。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但A公司却逾期8个多月才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李某在收楼后要求A公司赔偿其逾期交楼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租金的计算方法以房管部门评定的私房住宅成本租金为标准,但A公司则认为,对于房屋租金的计算应参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私房住宅标准租金的规定。由于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交楼期间房屋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因此,双方在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上各执其词。本案中A公司逾期交楼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应按哪种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而根据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穗国房字【2001】174号《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规定,成本租金是指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租金,以下情形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1、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的公房;2、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其居住的公房总面积(含已房改的)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3、已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的干部职工;4、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据此规定,成本租金的适用范围仅对参加房改或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的干部职工适用。因此,李某主张A公司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私房住宅成本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楼期间的房屋租金是没有依据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应按A公司的主张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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