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律师提醒: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种情况可以拒收楼

发表于2006-03-13
批量开发的期房难免会有一些瑕疵,因此律师建议业主要以平常心收楼,不宜一味强求。如果在这种心态下,还是碰到“不能忍受”的问题,就应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广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习江玲表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发展商承担。


情况一: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家可以不收楼。


情况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9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情况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情况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情况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情况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