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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来人口落户岛内五条件缺一不可

发表于2010-07-29
 关于外来人口落户
 “买了房,为什么还是不能办户口?”


 典型事例 家住湖滨南路的郭女士,2005年来厦购房。在她看来,自己常年居住厦门,并且在三明老家交了社保,于是,她既未在厦门办理暂住证,也没交社保。她说,平时也只是帮别人打打临时工,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种情况能否在厦门落户?
 >>民警分析:外来人口落户岛内两区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
 2.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
 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拥有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中,落户岛外四区,上述条件前两项,只需连续满5年即可。
 郭女士想落户岛内,除后两项外,前三项都不符合条件,因此目前不能办理。
 >>细节解读:关于“连续8年”的概念,即过去8年间,漏办暂住证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目前持有有效期限内的暂住证,即可视为符合条件。

发表于2010-07-29
关于岛外迁岛内
 “岛内居住多年,户口为啥不让迁到岛内?”


 典型事例 家住禾祥西路的柯女士,2004年在岛内买了二手房居住,可她的户口还是在集美杏林。考虑到工作和生活的方便,想把户口迁到岛内,但不知行不行?
 >>民警分析:新增两种岛外迁岛内途径。1.原属岛内户口迁移到岛外的,可以迁回,前提是要在岛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2.在原“三投靠”基础上,岛内新增了“第四种投靠”,即身边无子女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投靠。柯女士由于以上两种途径都未能满足,目前仍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细节解读:“三投靠”和“第四种投靠”的概念。1.“三投靠”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退休父母投靠子女。新规的一个重大突破,在于取消了“三投靠”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条件。
 2.“第四种投靠”中的“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管公房、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3.岛外则更宽松,可以实现“多投靠”,即儿媳女婿和公婆岳父母特殊情况下可互相投靠,孙子孙女和爷爷奶奶隔代投靠等多种投靠。

发表于2010-07-30
发表于2010-08-08
发表于2010-08-19
 要8年才能落户 是不是时间太久了些 要是在这期间生了孩子 孩子的户口怎么办
发表于2010-08-19
住房问题- -!觉得有点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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