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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看《法制日报》关于这家开发商的报道---

发表于2009-10-12
新居与购房宣传大相径庭
业主诉开发商设合同陷阱
购房协议能否推翻广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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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与购房宣传大相径庭业主诉开发商设合同陷阱
购房协议能否推翻广告承诺
本报记者 杜晓本报见习记者 任雪
现在不论是在公交、报纸还是网络媒体上,看到宣传的楼盘品质如何卓越或是价格怎样诱人的广告,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开发商又在忽悠人了。”站在自己新买的精装修酒店式公寓里,王晓(化名)一脸愁容地对记者说。
王晓为什么会有如此心理?近日,记者来到王晓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国宾道旁的刚刚验收的新家进行了实地采访。
擎天柱”惊现卧室开发商业主各执一词
走入王晓刚刚验收的新房,按照她的指点,记者试图走进卧室去看看“传说”中的那根挺立在床前的大柱子,但是几经努力,卧室的房门都只能推开一半。“别费劲了,你就那么侧身进去吧,里面精装修给配的床和卧室门距离太近,现在就得这么进人。”说着,王晓起身向记者演示着如何“周折”进入卧室,记者也终于亲眼目睹了这根高2.3米,长、宽约1.1米的柱子。
收房的时候,看到这样的景象,我是大吃一惊,这和购房宣传册上的户型图有很大的出入。”王晓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这个楼盘的首期305套全部为精装修酒店式公寓,同时在业界享有一定口碑。王晓购买的是一套9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
原来宣传册中显示卧室内的水泥柱和玻璃墙相连,之间并无空间,而实际收房时,柱子四边不靠,柱子和玻璃墙之间只有50厘米。如此狭小的空间能有什么使用价值?”王晓说。
王晓告诉记者,收房时,除了发现结构和宣传册上不符外,对比现有的公寓装潢水平,她还怀疑开发商曾经承诺的每平方米5000元的装修标准。
装修的橱柜贴面粗糙,所谓的精装仅是增加了很多橱柜,这些橱柜占用的面积和它的颜色构造反而使房间显得拥挤。”该项目一位业主表示,他认为目前的装修档次只有每平方米1000元至1500元左右。
而这样的看法可以说和王晓不谋而合。
今年6月11日,该楼盘部分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至今此案仍在审理中。据了解,起诉前,部分业主曾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退房原因除了装修标准不符,还有因变更规划造成的容积率提高和绿地面积减少,但被开发商拒绝。
不过,面对业主们的轮番“轰炸”,作为开发商的招商地产好像也是“有苦说不出”。
今年年初,部分业主就装修问题提起诉讼后,该项目有关负责人当即回应表示,该楼盘的装修品质没有什么问题,业主闹意见是因为开发商所请的是香港方面的设计师采用原生态的设计风格,使得有些客户不能接受。
但是这位负责人强调,装修风格也不是多大的缺陷,最大的分歧还是在于这些客户看到其他楼盘在,觉得自己吃了亏,所以会比较想退房。
退房遭遇“闭门羹”业主归责合同陷阱
王晓说,这套房子是她购买的首套住房,当时是看了开发商“超五星级装修标准”、“5000元”精装送家具家电的广告,及售楼人员的确认和承诺以及楼书等才决定购买的,装修款占总房款的30%以上,缺乏这个条件,根本不可能决定购买;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导致了她的购买行为,因此,开发商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于是,王晓向开发商提出了一次性返还其购房成本、首付款以及银行分期偿付的本息的要求。
但是,王晓的要求还是被开发商“拒之门外”。无奈之下,王晓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王晓告诉记者,在她看来,开发商设了一个“局”,先用“漂亮”的广告和楼书以及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等策略让消费者决定购买,然后在购房协议(在建委格式合同之外签订的“补充协议”)设计了大量陷阱和不公平条款,给开发商自己免除法律责任。
比如,合同规定,当查验商品房有质量或者其他问题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维修要求,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前述其他问题及合理的修复期不能作为买受人拒接该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只要验收、建设、勘查、设计等单位验收合格,消费者就必须无条件收房,那么,谁对精装修标准验收?如果业主不满意,整改时间无论多长开发商也无需承担逾期惩罚。”王晓说。
在王晓给记者提供的购房协议复印件中,记者看到,补充协议的厚度与合同原文相差无几。而对购房协议争议最大的,在于其补充协议的第二十四条。
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注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以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对于这一条总的理解就是,无论开发商在广告上说过什么,购房人在售楼处看到什么,售楼人员承诺过什么,都是不算数的。”王晓气愤地说,“没想到后面附了那么长的补充协议,还设计了这么多陷阱。”
随后,记者致电招商地产北京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该人士告诉记者,交房时无法保证令业主都满意,因此,公司一直本着协商解决,尽最大可能满足业主要求的方针。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业主已经收房。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买房人走进售楼处并最后决定购买楼盘,其决定性的因素肯定包括开发商精心制作的“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以及销售人员的“口头讲解”、承诺。开发商先将这些“信息”传递给买房人,然而在签约时却用补充协议的文字否定这些信息的效力,称其“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应该说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手段。他认为,买房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购房之初注意到交易风险。
记者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发现其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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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0-14

路过 说的太多不明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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