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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传厦门版国五条细则!20%税收定了……坑啊~~~~~~~~~~~~

发表于2013-04-02

要卖房的同志要抓紧了,这几天不卖的话,可是要被征20%的税哦!


细则如下:

一、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我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对在我市无住房且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连续缴满一年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我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2013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当日送件),市房地产交易权籍中心将严格审核其购房资格,发现属于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情形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并全额退还中介佣金。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原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13-04-02

不可能!楼主你也说了是网传版的

全国一线城市都没有20%的严格规定

更何况是厦门这种二线城市  

发表于2013-04-02

……吓死人!!!我当真了  

发表于2013-04-02

昨天才刚过愚人节不是!

发表于2013-04-02

都是网传!大家淡定!

发表于2013-04-02

去死啦!

发表于2013-04-02
引用:书生爱小倩 在2013-04-02 14:08:54写道:原帖
要卖房的同志要抓紧了,这几天不卖的话,可是要被征20%的税哦!
细则如下:
一、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我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对在我市无住房且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连续缴满一年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我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2013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当日送件),市房地产交易权籍中心将严格审核其购房资格,发现属于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情形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并全额退还中介佣金。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

 不科学  

发表于2013-04-02
发表于2013-04-02

不要轻信谣言

发表于2013-04-02

厦门版本的细则估计也快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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