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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禹州大学城到现在都没有解决业主的户籍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寻求根本性的解决吗

发表于2012-03-09
禹州大学城交房初期由洪塘头社区居委会代管,小区计生、户口事宜暂找该社区办理。2011年底,该社区一纸公告称于2012年元月1日开始,不代管禹州大学城小区相关社区事务,现在禹州大学城社区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无法办理计生及新房事宜。

同安区区民政局及镇、洪塘头社区居委会会同禹洲大学城开发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该大学城的户口问题进行研究。12月,在召开的协调会上,禹洲大学城开发商承诺,愿提供相应场所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成立居委会,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解决!!

在ZF已经干预过的情况下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业主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根本性的解决??
发表于2012-03-13

您好,首先,您要先确认您是否符合厦门市购房落户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20034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4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其次,如果您符合购房落户政策,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

1.产权证。
2.
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3.
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关系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4.
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如果上述资料齐全,就可办理,如果相关部门拒不出具相关证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能,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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