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本人一直以来对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知之甚少,这不趁机会多学习学习
- 发表于2009-11-12
- 发表于2009-11-12
- 发表于2009-11-12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厦门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达20个,住房总套数将达4.5万套,可以满足厦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2005年年底,厦门市政府组织探讨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2006年下半年开始,厦门市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路,并逐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保障性住房,如今基本形成了层面较全、覆盖较广的住房保障体系。
- 发表于2009-11-12
- 发表于2009-11-12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2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发表于2009-11-12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 发表于2009-11-12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第四条 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 发表于2009-11-12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 发表于2009-11-12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